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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污染调查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0/4/8     浏览次数:    

    根据环境保护部部令2017第42号《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要求: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开展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并对上述活动的结果负责。


    法律规定有七种情况必须要做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1、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
    2、变更土地用途,土地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情形。
    3、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的用途发生变更前。
    4、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的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
    5、发生突发事件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
    6、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
    7、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情形。


    未按规定法律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处罚情况:
    1、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行政处罚上实行“双罚制”,既处罚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也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2、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除加大处罚力度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权委托他人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承担。
    3、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的,除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外,同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受委托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第三方机构,出具虚假调查报告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相关业务,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同时,根据《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第三方专业机构在编制土壤环境初步调查报告过程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报告失实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这家机构失信情况记入其环境信用记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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