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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洪影响评价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0/4/8     浏览次数:    

  防洪影响评价书行政审批程序

  办事程序

  1、受理

  本岗位责任人:县行政审批中心水利窗口工作人员

  时限:1个工作日 申请人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2、审核

  本岗位责任人:县水利局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

  时限:15个工作日

  (1)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批。(2)审核人员根据需要,对现场进行必要的勘验、核察。(3)对符合标准的,将申请材料一并转到审定人员处进行审核。( 4)对不符合标准的,提出意见,将申请材料与意见转入审批中心工作人员。

  3、审定

  本岗位责任人:县水利局领导

  时限:3个工作日

  (1)对符合条件的,在文件上签署同意意见,县水利局下发文件批复; (2)不符合条件的,对申请材料签署意见及建议,县水利局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3)属县水利局初审的,转报省、市水利部门审批。

  4、告知

  本岗位责任人:县行政审批中心水利窗口工作人员

  时限:1个工作日

  (1)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批复材料归档。 (2)对审定能通过的,通知申请人领取批复文件。 (3)对不予批准的,将理由告知申请人。并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中的原件应退还申请人,县水利局将原件复印后与其他材料留存归档。

  申报材料

  1、洪泛区、蓄滞洪区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查申请书;

  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3、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含图纸)及初步方案;

  4、《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查意见及按审查意见修改好的《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

  5、建设单位自行安排的防洪避洪方案和应急措施;

  6、影响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合法的权益的,应当提交有关协调意见书或承诺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33条:“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在蓄滞洪区内建设的油田、铁路、公路、矿山、电厂、电信设施和管道,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包括建设单位自行安排的防洪避洪方案。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时,其防洪工程设施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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